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建筑材料处置依据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建筑材料处置依据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公职人员已故后档案材料如何处置?
一、已故人员人事档案收集
依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本单位教职工死亡以后,其人事档案由组织人事部门保管满五年后移交本单位档案馆永久保存。组织人事部门在移交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档案馆要求,科学整理,输入检索数据,制作移交清册,完整移交。档案馆应当对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的内容和类别,检查档案完整性。
二、已故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要求,对已故人员档案应严密、科学地保管。
(一)已故人员档案由档案馆保密工作人员专人管理。
(二)已故人员档案要配置铁质的档案柜架。库房内应设置温湿监测控制、灭火等设备;
(三)库房的防火、防潮、防虫、防盗、防光、防尘等设施和安全措施应经常检查;要保护库房的清洁和库内适宜的温、湿度(要求:温度14℃-24℃,相对温度45-65%);
(四)保管已故人员档案,应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每年全面检查核对一次档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根据有关规定,不论其死亡原因如何,均按照其生前的职务或对社会的贡献及知名度,确定移交给相应的档案馆保存,具体做法是:(1)中央、***院管理的干部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存5年后,移交中央档案馆永久保存。(2)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管理的司局级职务的干部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存5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并按《机关档案工作条例》规定的期限,移交中央档案馆永久保存。(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司局级职务的干部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5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并按规定期限,移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馆永久保存。(4)全国著名的科学家、艺术家、教授和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知名人士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5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并按规定的期限,移交同级档案馆永久保存。(5)其他干部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存5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并按同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规定进馆。
死亡干部的档案在向档案馆移交前,一般***用与现职干部的档案分离单独集中保管的方法。其提供利用,按查阅现职干部档案的有关规定执行。档案移交档案馆后的管理、利用,按档案馆的规定执行。
死亡干部的档案,向档案馆移交的准备工作有两项:①原管理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取缩微或复印方式,保存部分材料,也可把死亡干部的简历或简况输入计算机贮存,以备查考。②按照档案馆接收规定,做好档案的整理立卷等工作,不允许移交零散档案材料。
材料进场需要什么手续?
1、进场材料的清单(注明用于何处)。
2、材料的质保证明文件(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这个一般都要有材料供应商提供。
3、必检材料,在使用前上报材料检测报告,这个就是说要对进场的材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取样试验或者称为复试,甚至需要进行见证取样。
4、最后附上加上材料进场使用申报表,向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报验。
扩展资料
建筑材料的质量控制措施
1、材料进场前的质量控制
仔细阅读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施工合同、施工组织设计等与工程材料有关的文件,熟悉文件对材料品种、规格、型号、强度等级、生产厂家与商标的规定和要求。
认真查阅所用材料的质量标准,了解材料的基本性质,应用特性与适用范围,必要时对主要材料、设备、构配件的选择向业主提供合理建议。掌握材料信息,优选供货厂家。
掌握材料质量、价格、供货能力的信息,选择可靠的供货厂家可获得质量好、价格低的材料***,而且有助于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对业主供应的材料,应及时提供信息。对承包商供应的材料,要及时对订货申报进行审检、论证,报业主同意后方可订货。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建筑材料处置依据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建筑材料处置依据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