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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购销合同就可以开增值税发票吗?
可以开***,只要证明企业间有正常的交易就可以开***。 ***作为买卖双方的结算凭证、财务凭证及税收凭证,通常均以真实的买卖交易为基础,故对买卖交易之发生有一定的证明力。
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 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现在办理退休档案里少了一张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就少了二十年连续工龄该怎么办?
我认为你说的“现在办理退休档案里少了一张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就少了二十年连续工龄”的问题是不存在的。为什么?这是因为:
1,你现在办理退休,如果是男的,应该是年满60周岁,人如果是女的,管理人员退休应该是年满55周岁(工人应该是年满50周岁)。依年龄按照你20岁参加工作推算,男应该是1980年,女应该是1985年,最迟也应该是1990年参加工作,而我国的劳动用工制度是1986年开始的,之前企业招用劳动者一要有招工指标,二要由劳动者体检、填写招工登记表,三要由劳动部门在巜招工登记表》上加盖公章,四要转正定级和工资晋级,劳动部门也会有批复并且加盖公章。这些资料都会装入职工档案,足以证明你参加工作的时间。
2,如果你是女工人,1990年参加工作时虽然已经过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要求企业要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是根据当时的规定,订立的劳动合同必须要报送劳动部门鉴证并加盖劳动合同鉴证专用章的,只有经过鉴证才能到社保机构办理社会保险。虽然少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但是当初订立的劳动合同书,或者说在社保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的原始记录等资料足以证明你的工作时间。
3,据我所知,企业职工参保最早的是1986年用工制度改革后招用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国有企业是1992年之后开始为固定工(所谓的正式职工)办理参保,集体所有制企业是2000年开始办理参保的。
综上所述,我认为你说的问题是不成立的。如果确实存在的话,你档案中的其他资料足以证明你的工作时间。
个人档案里少了一张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就少了二十年的连续工龄,这个问题说白了,是少了二十年的视同工龄。如果是实际缴费年限,想少也少不了,你缴费记录本和社保局有你个人账户信息。
一般企业是九二年以后开始缴纳养老保险,九六年建立个人账户的,那么九二年之前职工没有缴费的工龄,退休时国家算作视同缴费年限,就是我们所说的视同工龄。而那些被下岗、辞职、除名、开除的职工就和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处理决定会一式二份,一份交给自己保存,一份由单位存档。由于以前有些企业档案管理比较混乱,档案缺失或遗失的情况时有发生,使职工无法办理正常退休。提主应该是单位给你缴纳养老保险后才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退休时档案里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社保局无法判断你是参保前离开单位还是参保后离开单位的,从而无法认定你的视同缴费年限。这个问题档案里应该有你没离开单位前的工作记录,没有的话,由单位出证明解決,解决不了可以找你上班时的工资表,各种***的发放表,这些都是有力的证明材料,社保局应该会***纳,否则二十年的视同工龄没有了,养老金就会大大缩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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