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建筑材料税率改革历史进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建筑材料税率改革历史进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销售建筑材料税率为多少?
营改增后,从一般纳税人单位购置建筑材料,可以开增值税专 用发 票,增值税税率17%,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购货单位可以抵扣进项税;
营改增后,从小规模纳税人单位购置建筑材料,只能开增值税普 通发 票,增值税征收率3%,购货单位不能抵扣进项税。
建筑施工税率10%调至9%,结算如何调整?
增值税税率的调整,会影响企业的收入,进而影响利润。增值税最关键就是要确认纳税义务时间,纳税义务时间的确认,才可以选择正确的税率。而纳税时间的确认,要依据合同约定的具体条款。
建筑企业是在工程结算时确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税率调整后,你就根据总的工程结算款和新税率即9%来计算销项税额。扣除销项税额就是你的不含税工程价款。
2019年4月1日之前完成的工程量,税率按10%;之后完成的工程量,税率按9%。
增值税率调整了,结算价自然也需要调整。如何调整,就需要结合税率变化时已完成工程量及双方合同约定。
1、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营改增相关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义务,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的当天。
依据上述规定,在2019年4月1日之前完成的工程量,适用增值税率为10%;之后完成的工程量,适用税率为9%。
这里提醒大家注意,一般情况下甲方付款时间滞后,乙方在甲方付款前才开具***。在2019年4月1日之后收到的2019年4月1日之前的工程款,应当开具税率为10%的增值税专用***,不应该开具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
2、增值税率由10%调整为9%,结算价格理论上说需要相应作出调整。如何调整,就需要结合增值税率的变化时点及双方合同的约定。
(1)增值税率由10%调整为9%,时间点是从2019年4月1日开始。因此,通常情况下,2019年4月1日之前完成的工程量,税率按10%;之后完成的工程量,税率按9%,双方这样进行结算,不能以付款时间作为调整时间。
(2)双方合同约定结算价不含税的,直接以不含税价进行结算即可,但需要注明结算价为不含税价。这样在乙方开具***进,双方就不会在增值税率适用问题上存在争议。我们一直建议甲方双方以不含税价进行结算,就是为了避免因增值税率问题引起争议。
(3)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为含税价,且对增值税率时变化如何调价没有约定,或直接约定税率为10%的。这种情况如何调价双方争议往往较多,乙方往往坚持按合同价结算,不予调整。因此就需要协议解决,但一般乙方处于不利地位,通常情况下都是以增值税率变化的时点来调整结算价的。
从财务角度来看,国家把税率10%调整为9%,是为了减轻企业税负,而且都有强制性规定,即在国家实行9%的税率后,只有特殊情况下才继续开具10%的税率***,那么结算还是按照合同结算,那么就会出现同一合同,之前是按10%结算,实施降税调整之后是按税率9%进行结算。
建筑施工税率调整,甲乙方结算时,结算价款出现争议是不可避免的,但是通过协商可以解决!
一、为什么我说会出现甲乙双方相互扯皮的情况?
自2019年4月1日起,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由10%调整为9%,这是国家的宏观调控,是不以个人或企业的意志为转移的,税率的变动直接影响结算价款。比如2019年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110万元,如果税率为10%,那么施工方的销项税额为110/(1+10%)×10%=10万元,如果税率为9%,施工方的销项税额为110/(1+9%)×9%=9.08万元,二者相差10-9.08=0.92万元,同样,甲方的进项税额也相差0.92万元,甲乙双方为了各自的税收利益,结算时,必然出现争议,互相扯皮!
二、正确的做法以及实务中面临的问题
众所周知,建筑业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那么建筑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呢?按照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或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如果先开具***,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的当天。所以,从理论上讲,建筑业提供建筑服务,应根据2019年4月1日前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并开具10%的增值税***,2019年4月1日后完成的工作量开具9%的增值税***。但是,理论是理论,实务是实务,实务中会碰到,比如2019年4月1日前后的工作量不能准确核算、甲方付款时间与完工进度不配比等问题,都会造成甲乙双方争议!
三、怎么去解决甲乙双方的争议?
引起争议的原因是结算价款变动,而造成结算价款变动的原因是国家政策调整,这是大家都不能左右的,所以双方只能通过沟通、协调来解决:
1、在施工合同中,如果双方对税率变动有专门的约定,这种情况下,解决争议相对简单一点,遵守合同的约定,按税率变动前后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各自适用的税率开具***就行了,如果实在核算不清工作量,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按审计结果来!
2、如果合同约定的价款为含税价,这种情况最多见,这就麻烦了,正如前文提到的110万的合同价的情况,甲方肯定希望按109万结算,而乙方肯定想按110万结算,同时,甲方一般掌握着主动权,乙方处于被动地位,一个工程少则几十万,多则几百万、几千万甚至几亿元,由此引发的争议很大,这种情况下需要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最好的结果是双方都有颗公平的心,互相理解、互相让步,必经是合作伙伴嘛,闹的不愉快对谁都没好处,合作共赢才是硬道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建筑材料税率改革历史进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建筑材料税率改革历史进程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