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建筑材料第9章测试及答案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建筑材料第9章测试及答案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质监部门对建筑企业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怎样处罚?
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第六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建筑施工企业(construction company)指专门从事建筑物与构筑物(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3、质监部门就是依法设置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它承担着管理一定行政区域的质量、计量、标准化和特种设备等工作,全面履行产品质量综合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三大职能,在目前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建筑材料的防火等级是如何划分?建筑材料防火等级划分?
我国标准GB8624-***将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分为以下几种等级:
A级:不燃性建筑材料:几乎不发生燃烧的材料。
B1级:难燃性建筑材料:难燃类材料有较好的阻燃作用。其在空气中遇明火或在高温作用下难起火,不易很快发生蔓延,且当火源移开后燃烧立即停止。
B2级:可燃性建筑材料:可燃类材料有一定的阻燃作用。在空气中遇明火或在高温作用下会立即起火燃烧,易导致火灾的蔓延,如木柱、木屋架、木梁、木楼梯等。
B3级:易燃性建筑材料:无任何阻燃效果,极易燃烧,火灾危险性很大。
建筑材料不合格去哪里投诉?
(1)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超过规定的期限未作改正,产品质量经复查仍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人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对企业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并经责令限期改正而又不改正的行为予以“曝光”
; (3)公告后经再次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人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业,限期整顿; (4)整顿期满,产品质量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表明该生产者已不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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